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英文名称:Anhui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ARRP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与安徽省乡村振兴事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战略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组织开展安徽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和愿望,密切行业横向联系,加强沟通交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本着“乡村振兴,共同缔造”的理念,整合全社会力量,促进安徽省乡村振兴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紧紧围绕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进行产业规划、各类人才教育培训、乡土文化传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打造特色小镇、产业强镇、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志愿者服务、建立乡村振兴工作站等。
(二)总结、交流、推广乡村振兴的先进个人、先进经验及优秀成果案例,进行评先评优活动;举办乡村振兴论坛、竞赛、展览展示、人才培训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制定相关标准、行业规范等。
(三)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安徽省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管理本会的网站、会刊、出版刊物和自媒体宣传等。
简要概括:政策研究,文化传播,培训咨询,科技创新,评先评优,合作交流,形象包装,信息发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某一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行业带头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
(五)从事与安徽省乡村振兴事业相关的工作;
(六)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愿意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九)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经理事会推荐有意愿入会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触犯中国刑法并已被定罪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相关方面及组织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四)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