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取消全省性和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及《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会专委会是指按照促进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设立的专门从事乡村振兴相关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促进会各专委会是促进会的组成部分,在促进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其财务工作纳入促进会统一管理。各专委会不再下设二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和《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业务活动接受促进会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促进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专委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例如: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XXX专业委员会,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范围。

(四)专委会负责人应具备组织领导能力,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0岁。

(五)有从事本专业工作并热心促进会工作的专业队伍。

第七条 设立程序

(一)专委会成立发起人向促进会提出申请资料,阐明专委会成立的目的、必要性和业务范围。    

(二)促进会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促进会批复同意成立后,由发起人牵头组织成立专委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专委会的组建工作。应在一年内召开成立大会,否则即自动取消组建资格。

(四)促进会为新成立的专委会负责人颁发证书,并签订承诺书。

(五)专委会换届选举与促进会换届选举同步。

 

第三章  专委会的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

(一)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应为促进会会员。热心促进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学术水平。

(二)委员会的规模:专委会委员数可根据专业规模设定,单位会员在总委员中的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

(三)委员会的产生:首届委员名单由促进会秘书处提名,经促进会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委员的增减由专委会向促进会秘书处提交,经促进会理事会批准后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

(一)委员数达到50,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专委会常务委员应在安徽省内具有重要的代表性、学术地位与专业影响力。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促进会与专委会共同协商推荐产生,由促进会进行资格审核。

(三)常务委员经专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专业影响力和知名度。主任委员应为促进会的理事或常务理事。

(二)主任委员由促进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推荐候选人,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推荐候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常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候选人当选。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总数的1/3。设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四)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委会工作,由专委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工作并报促进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专委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首届秘书长由专委会筹备组提名。

第十二条 专委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若在任期中达到年龄,可以放宽到换届为止。

 

第四章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制订、修订专委会的规章制度,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情况,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年度至少举办一次专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交流与合作,了解乡村振兴发展动态,及时向促进会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积极发展促进会会员,做好会员服务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专委会发展的会员,既是专委会的委员,也是促进会的会员。

第十七条 完成促进会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专委会的责任

第十八条 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在业务范围內开展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委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负责人应按时参加促进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号或设立“小金库”等。

第二十条 不得设立下属机构、私刻公章和印章,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推荐、监制产品和颁发证牌。

第二十一条 未经促进会批准,不得以促进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活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提交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经费预算、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未能参加专委会及促进会组织的活动,也未委托代表参加,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专委会负责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专委会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年促进会对专委会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在促进会年度工作会议上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一年没有完成促进会年度考核指标的专委会,促进会在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出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促进会年度考核指标的专委会,经促进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后,调整专委会负责人,由促进会指定临时负责人,直到产生新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违反促进会规定,促进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整改、撤换负责人等处理。

 

第七章  专委会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促进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专委会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

(二)专委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推荐的负责人候选人相关简历。

第三十条 变更程序

(一)促进会秘书处审核,交由促进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公示。

(三)收回专委会负责人证书及专委会牌匾。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促进会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20223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