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促进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经过会员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一般单位会员: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会员:30000元/年。
(四)会长单位会员:50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暂不缴纳费用。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七条 会费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九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的,可向促进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由促进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十条 对于无故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促进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应按照促进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以促进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三)促进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促进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促进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促进会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年9月1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